四川轻化工大学章程 (2022年核准) 序 言 四川轻化工大学创建于1965年,由原华东化工学院(现华东理工大学)内迁部分保密专业,选址四川省自贡市创建华东化工学院西南分院(简称“652”工程)。1979年在原华东化工学院西南分院的基础上组建四川化工学院,1983年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学院。2003年由四川轻化工学院、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贡高等专科学校和自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四川理工学院。2018年更名为四川轻化工大学。 学校弘扬“胸怀天下之家国情怀,舍我其谁之使命担当,自强不息之开拓奋进”的“652”精神,践行“厚德达理、励志勤工”的校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秉承“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实施“研学结合、产教融合、特色发展”战略,努力建成人才培养质量更优、科技创新能力更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高的创新大学、开放大学、智慧大学、和谐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四川轻化工大学,中文简称“川轻化”。英文名称: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SUSE。 第三条 学校现有汇东校区、李白河校区、宜宾校区和黄岭校区。汇东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519号,李白河校区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永田路100号,宜宾校区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三江新区白塔路1号,黄岭校区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邓关镇学院路15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19734万元。 第六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者对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自主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的合并、变更、分立与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从事普通高校各类各专业本专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学术交流,为地方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文理交融,突出轻工、化工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艺术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多元化。 第十六条 学校在如下情况发生时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本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学生,制订学生安置方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清算,制订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 第十九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划转、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终止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轻化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九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十一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按照校长职权及有关规定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应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中的主要事项。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为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建议: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及学校规定运行和管理。 第二节 学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六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院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二)拟定本院机构设置方案; (三)制订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院内人员的教育管理; (六)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负责院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负责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院长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拟定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规划,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组织新设专业的论证、申报。 (三)负责教学工作。研究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认真组织教学实践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积极支持各类学科平台的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做好教学、科研和成果的组织申报工作。 (五)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和考核工作;做好各级各类优秀人才的选拔与推荐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本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做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负责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积极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八)加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九)完成学院行政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以及学校党委和校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在各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学院党的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教研室(系、实验中心)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的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教研室(系、实验中心),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人员薪酬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分别按照党政职责负责执行和落实。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制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承担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管理。 学院设立学院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条件、资格审核,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审议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教学委员会负责研究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检查教学、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等。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学位授权点建设、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和学位授权点调整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院长、教师代表等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人才培养模式,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六十三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按照“博士点牵引、显特强优、统筹规划、动态调整”的原则,构建特色优势学科体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坚持“研学结合、产教融合、特色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技创新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科学创新体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研究院(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九条 教职员工是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要全心全意地依靠教职工办学。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七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外,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八)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教师应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为维护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1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六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 学校对来校留学生实施趋同化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学校取得学籍的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本人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九十六条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通过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第九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一百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教育收费和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捐赠专用原则,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准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预算管理体制,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经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委员会,作为论证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济事项的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一百零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设立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总会是由四川轻化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信息,加强合作,服务社会。 校友总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校友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领导、组织、开展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行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达理、励志勤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章,图案色彩以墨绿色为主色,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汉字“川”,大学英文单词首字母“U”,“轻”、“化”拼音首字母“Q”、“H”及学校成立年份数字“1965”设计组合而成。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学校专用蓝色,校名字体为白色,中英文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校歌是《四川轻化工大学之歌》。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16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suse.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署、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同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实施之后制订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实施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共四川轻化工大学委员会。党委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须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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